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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赛事管理办法(草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全国体育赛事的管理工
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国体育法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管理是指已在我国(不
包括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)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全
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。
第三条 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、国际单项
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
行。
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,实
行分级分类管理。
体育总局(以下简称体育总局)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
国性体育赛事的监管。全国单项体育协会(以下简称全国单
项协会)负责本项目全国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。各省
(区、市)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单项体育协会(以下简称
地单项协会)以及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、本行业
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。
第二章 体育赛事分类
第五条 全国性体育赛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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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,包括全国运
动会、全国冬季运动会、全国青年运动会;
(二)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,包括
但不限于 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》 (以
下简称《赛事名录》 )所列举的竞赛;
(三)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安全、政治、军事外交
等面的特殊项目赛事: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
跨省、区、市的体育赛事;
(四)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;
第六条 地性体育赛事: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单
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。
第七条 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赛事:
(一)一类赛事: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和单项
体育赛事;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
事;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跨省
(区、市)的国际体育赛事,以及举办涉及海域、空域及地
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;
(二)二类赛事: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
协会主导,与地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;
(三)三类赛事:地自行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;由地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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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,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参与主办、协
办的国际体育赛事。
第三章 国体育赛事申办
第八条 申办由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运动会、全国冬
季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运动会,由申办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
市人民政府按照现行的审批程序执行,报国务院批准举
办。
第九条 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《赛事名录》所列举的体
育赛事,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承办单位和举办地点。
第十条 全国单项协会举办的特殊运动项目体育竞赛按
照现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十一条 商业性、群众性体育赛事取消审批,合法的
法律主体(包括全国单项协会)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,自行
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。
第四章 国际体育赛事申办
第十二条 申办一类国际体育赛事,需列入体育总局
年度外事活动计划,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
或国务院审批。
第十三条 申办二类国际体育赛事,需列入体育总局
外事活动计划,原则上由承办